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障碍设计标准(SJG 103—2021)条文说明

2023-08-08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障碍设计标准

SJG 103—2021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使用,体现全龄全民友好,消除他们在外出通行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等方面的障碍,彰显人文关怀。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3 基本规定

3.0.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及深圳市无障碍专项规划要求,并体现深圳市特色。

3.0.2 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本条强调无障碍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

3.0.3 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本条强调无障碍设计的系统有效性。

4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4.1 无障碍通行设施

I一般规定

4.1.1 通行路线中,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易发生危险,宜采用无障碍设计,保障通行便利。本节按照通行路线中无障碍设施出现的顺序,进行编制。

4.1.2 为保障无障碍通行,建设工程内外应提供连贯路线。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年无障碍设计建设实际情况及参照国际标准增加要求。

4.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包括标牌、电话、灭火器等可能对行人造成危害的物体。在设计时将物体放在凹进的空间里也可以避免伤害。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5.1条第4款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底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轮椅坡道、无障碍楼梯等无障碍通行设施处均有此需求,因此本条做出统一规定,并简化表述。

4.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6.2.4条第5款“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地形险要地段的通行部位均有此无障碍需求,因此本条做出统一规定。

II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4.1.5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设计要求。

1    地面停车场中,应将距离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路线短、临近无障碍通道、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中,应将距离无障碍电梯路线短且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停车位的一侧或与相邻停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如图4.1.5),方便乘轮椅

者由车辆转乘至轮椅。相邻的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用一个轮椅通道。

图4.1.5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轮椅通道

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坡度的控制,可保障乘轮椅者从车辆移乘至轮椅时,轮椅能够稳定停放不滑行。

4    本条的目的是为引导乘轮椅者顺利找到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标识一般设在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线范围内。设置轮椅通道线是为了避免占用。

5    深圳市电动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6.4.2.5条规定“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照停车位数量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为避免电动机动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影响无障碍通行,做出本款规定。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缆线。

4.1.6 在机场、客运站、通关口岸、轮渡码头、医院等客流集中及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场所的上/落客区内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年无障碍设计建设实际情况及参照国际标准增加要求。

III缘石坡道

4.1.7 本条规定了缘石坡道的设计要求。

2    缘石坡道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做到无高差,便于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携带行李者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

3    本款规定的提示盲道的位置是设在缘石坡道上靠近车行道处。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69-2020第5.6.3条第7款“缘石坡道及交通安全岛通行区域距离行车道250mm~500mm处应铺设提示盲道,宽度宜与人行横道宽度相同。”因此本款规定缘石坡道距车行道上口边缘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缘石坡道顶端处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保证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人的滞留及安全通过。

5    缘石坡道的设置需要考虑与其他设施的组配问题,如滤水箅子、阻车桩等,避免造成通行不便。缘石坡道处设置阻车桩防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范围,但不应影响轮椅、婴儿车等通行,阻车桩间距不应小于900mm。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8.3.3条第4款“车止石与防护柱设置净距为120cm~150cm……”,考虑三轮车的通行,本款规定阻车桩间距不宜小于1.20m

4.1.8 本条规定了缘石坡道的坡度要求。缘石坡道的坡度应避免设置过陡造成使用时的安全隐患。《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1.2条“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深圳市建成人行道最小宽度一般达2.5m,建成缘石坡道坡度一般小于1:20。另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69-2020第5.6.3条第2款“缘石坡道坡度应不大于1:20……”因此,本条规定缘石坡道最大坡度为1:20。

4.1.9 本条规定了缘石坡道的宽度要求。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4.1.9-1),三面坡缘石坡道(如图4.1.9-2),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包括扇面式缘石坡道(如图4.1.9-3)、平行式缘石坡道(如图4.1.9-4)、整体式缘石坡道(图4.1.9-5)、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4.1.9-6)及组合式缘石坡道等。当人行道宽度不足3m时,宜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或整体式缘石坡道。当缘石坡道坡口正对人行横道时,坡口宽度应与人行横道(含自行车横道)等宽。

图4.1.9-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示意图

图4.1.9-2 三面坡缘石坡道示意图

图4.1.9-3 扇面式缘石坡道示意图

图4.1.9-4 平行式缘石坡道示意图

图4.1.9-5 整体式缘石坡道示意图

图4.1.9-6单面坡缘石坡道示意图

IV盲道

4.1.10 本条规定了盲道的设计要求。

1    盲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进盲道(如图4.1.10-1),指引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凸起呈条状;另一种是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设置的提示盲道(如图4.1.10-2),告知视觉障碍者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发生变化,凸起呈圆点形。


    图4.1.10-1 行进盲道砖示意图    图4.1.10-2 提示盲道砖示意图

3    盲道在人行道的设置位置要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盲道上也不得设置其他设施。

4    部分视觉障碍者能够辨别光线及色觉的反差。因此,盲道的颜色或材质要与人行道的铺面形成差异。

4.1.11 本条规定了行进盲道的设计要求。

1    行进盲道是保障视觉障碍者连续、安全通行的手段之一。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如盲人学校、盲人工厂、医院等区域)周边人行道,需要设置行进盲道,行进盲道沿行走路线连续布设,避免绕行或变化过多而造成视觉障碍者的出行困难。其他地段是否铺设行进盲道需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具体判断。

2    行进盲道宽度需满足一定的要求,且不影响其他通行空间。

4.1.12 本条规定了行进盲道的设计要求。

1    在行进盲道的特殊节点设置提示盲道。

2    当人行道或其他场所未设置行进盲道时,为避免视觉障碍者通过时产生安全隐患,在行进规律发生变化的地方需要设置提示盲道。

V无障碍通道

4.1.13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通道的宽度要求。

满足轮椅通行和疏散是无障碍通道的重要功能。当设有扶手时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为扶手内皮之间的宽度。

1    当通道宽度不小于1.20m时,一般能容纳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0m时,一般能容纳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

2    当通道宽度不小于1.50m时,一般能容纳一辆轮椅和一个人正面相对通行。

3    当公共场所设置检票及结算口时,应设轮椅、大件行李、推婴儿车能够通行的宽通道。

4.1.14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通道的设计要求。

3    滤水箅子的孔洞会对轮椅的通行和盲杖的使用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有孔洞的箅子。无法避免时,限定孔洞的宽度和走向,是为了防止卡住盲杖、轮椅小轮、高跟鞋,或盲杖滑出带来危险。《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5.1条第3款“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依据盲杖端头尺寸、轮椅小轮一般宽度、高跟鞋鞋跟一般尺寸,参照《澳门特区无障碍通用设计建筑指引》第2.2.1条“格栅的缝不得超过13毫米,格栅长边应该垂直于行走方向。” 因此,本条减小滤水箅子孔洞宽度,并规定布设方向。

4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侧容易造成头部磕碰,盲杖无法探明。宜采取悬挂活动警示牌,结合地面围挡等方式进行提示。对于设置的安全阻挡措施,需避免其自身带来伤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第3.5.2条第5款“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下部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本条在此基础上细化要求。

VI轮椅坡道

4.1.15 轮椅坡道形式的设计应根据周边情况综合考虑(如图4.1.15-1、图4.1.15-2、图4.1.15-3),不宜设计成圆形或弧形。坡面需保证坡面防滑,同时兼顾平整性,不宜加设防滑条或将坡面做成礓蹉形式,便于轮椅、婴儿车等通行。

图4.1.15-1 直线形轮椅坡道平面示意图

图4.1.15-2 直角形轮椅坡道平面示意图

图4.1.15-3 折返形轮椅坡道平面示意图

4.1.16 本条规定了轮椅坡道的坡度、最大提升高度和水平长度的要求。

1    对轮椅坡道横向坡度的控制,目的在于保证乘轮椅者平稳向下或向下通行,防止乘轮椅者横向滑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4.4条规定轮椅坡道坡度可根据场地情况和提升高度进行选用,坡度范围在1:8~1:20之间,最大水平长度在2.40m~24.0m之间;条文说明中标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坡道坡度宜小于1:12。据乘轮椅者反馈,1:12以下坡度,难以在无辅助情况下通行。因此,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轮椅坡道纵坡不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高差不大于150mm时,可适当放宽要求。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需考虑使用者的体力情况,每提升一定的高度需要设置一个平台提供短暂休息。《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4.4条规定不同坡度下,最大提升高度和水平长度数值不同,均较国际标准偏大。因此,本标准参照实际建设情况简化计算,并统一每段坡道最大提升高度为750mm

4.1.17 本条规定了轮椅坡道的设计要求。

1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需满足轮椅和行人两股人流同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对于轮椅坡道的起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提出要求,目的是保证轮椅坡道的通行宽度。当设有扶手时,净宽度为扶手内侧之间的宽度。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在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成后,需要一段水平行驶用来调整轮椅、婴儿车,平台长度不小于1.50m,可满足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调整方向或者短暂休息。

4 轮椅坡道的侧面临空时,为了防止拐杖和轮椅前侧小轮滑出坡道,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安全阻挡措施可采用以下做法中的至少一种:坡道和平台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坡道和平台设置距离坡道面和平台面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坡道面和平台面从扶手外边缘向外扩宽300mm

VII无障碍出入口

4.1.18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出入口的基本配置。

1    平坡出入口是通行最为便捷的无障碍出入口,体现了通用设计的原则,建议在工程中,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中优先选用。调查表明,坡面越平缓,人们越容易自主地使用坡道。平坡入口的地面坡度应结合排水需求、室内外高差、建筑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等综合选定适宜坡度。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宜大于1:30。

2    与平坡出入口相比,轮椅坡道的坡度比较陡,对于部分行动不便的人士来说,走轮椅坡道比上台阶更加困难,此外,下雨等天气条件下在轮椅坡道上滑倒的风险增大,因此在出入口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更加合理。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做法主要适用于建筑出入口进行无障碍改造,因为场地条件有限而无法修建轮椅坡道时,可以采用占地面积小的升降平台以取代轮椅坡道的做法。一般的新建建筑及有条件的改造工程不提倡此种做法。

4.1.19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3.2条第2款“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依据盲杖端头尺寸、轮椅小轮一般宽度、高跟鞋鞋跟一般尺寸,参照《澳门特区无障碍通用设计建筑指引》第2.2.1条“格栅的缝不得超过13毫米,格栅长边应该垂直于行走方向。”因此,本条减小滤水箅子孔洞宽度。

3    入口平台的深度不仅要能够满足轮椅的回转和通行,还要考虑其他人通行的安全和便利;

5    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既能够有效防止上空坠物,也能够在雨天为出入的人群提供过渡空间,避免出入口地面湿滑,造成滑倒的危险。

6    当出入口设置机时,应设轮椅、大件行李、婴儿车能够通行的通道。

VIII门

4.1.20 本条规定了满足无障碍要求门的设计要求。

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具有方便识别、便于开关和通过的综合性能。

3    旋转门无法满足无障碍的功能要求。对于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老年人、携婴儿车者、需要导盲犬陪同的人士等,旋转门都会存在障碍和风险。在无障碍通道经过处如有旋转门,旁边需同时设置满足本节要求的平开门,作为无障碍通道路线。

4    考虑到乘轮椅者的通行需求,无障碍门扇内外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以便轮椅调整方向。

5    串联排列的两道门之间的距离要考虑乘轮椅者、携婴儿车者开关门和通过所需的空间。

6    无障碍门内外尽量做到无高差,不设挡块和门槛,存在高差时以斜面过渡。

7    对于双向开启的门,使用者需要看到其他使用者从反方向接近,为双方留出反应的时间,避免发生碰撞。观察窗的高度应该能够满足乘轮椅者以及身高矮小者的视野要求。

8    考虑到行动障碍人群移动缓慢的特点,做出本款规定。

4.1.21 本条规定了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的设计要求。

1    目前部分型号的电动轮椅的宽度有所增大,当有条件时,宜将门的净宽度做到900mm

3    考虑到上肢力量较差人群的使用,门把手需能够单手握拳操作,不需要紧抓、捏、旋转等手指配合动作。球形门把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选择满足上述要求的杠杆式门把手。门把手上安装的盲文铭牌可告知视觉障碍者门的开启方向等信息。

4    在门扇下方安装护门板是为了防止轮椅搁脚板将门扇碰坏。

5    手动门需要使用者用一定的力量才能完成开门动作,考虑到上肢力量较差人群的使用,做出本款规定。

4.1.22 本条规定了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的设计要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要考虑其安全性、通行的宽度以及手动启闭装置的安装高度。

3    手动启闭控制装置包括按钮、刷卡、密码锁等。考虑到乘轮椅者以及身高矮小者的使用,本条规定手动启闭装置的高度为0.85m~1.10m

4.1.23 本条规定了全玻璃门的设计要求。

1、2    防撞提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撞提示标志,颜色要考虑背景光线条件变化的情况,易于察觉。

3    防撞提示宽度应覆盖完整的玻璃宽度,设置在人坐姿和站姿均能方便识别的高度范围。

IX无障碍电梯与升降平台

4.1.24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电梯候梯厅的设计要求(如图4.1.28-1~图4.1.28-2)。


图4.1.24-1 无障碍电梯及电梯厅平面示意图    图4.1.24-2 无障碍电梯侯梯厅正立面示意图

1    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动障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乘轮椅者在到达电梯厅后,要转换位置和等候,因此候梯厅的深度净尺寸宜为1.80m。在空间相对较小时,候梯厅的深度也不应小于1.50m,以满足轮椅回转空间。改造项目如因条件限制候梯厅无法满足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时,宜采取其他措施保证乘轮椅者方便乘坐电梯。

2    呼叫按钮应设置在能让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士易于触碰的位置。当呼叫按钮一侧有垂直墙面时,设置的位置需要距离墙面有一定的距离,以方便乘轮椅者进行操作。

3    在呼叫按钮前设置提示盲道,可以辅助视觉障碍者分辨呼叫按钮所在位置。

4    为方便听觉障碍者辨别电梯停靠楼层和运行信息,设置显示装置对其进行提示;为方便视力障碍者辨别电梯停靠楼层,设置抵达音响对其进行提示。

4.1.25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电梯轿厢的设计要求 (如图4.1.25-1~图4.1.25-2)。


    图4.1.25-1 无障碍电梯轿厢正立面示意图    图4.1.25-2 无障碍电梯轿厢侧立面示意图

2    考虑到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老年人等群体出入无障碍电梯需要一定时间,本款规定了轿厢门完全开启时保持的最短时间要求。

5    现有部分电梯在内部增加临时座椅,满足有需要的人休息应急需求。但临时座椅存在滑动、不安全等风险,且占用空间。本款提出轿厢内可结合扶手设置可折叠座椅(如图4.1.25-3、图4.1.25-4),不占轿厢空间,且满足无障碍需求。


图4.1.25-3 轿厢内结合扶手设置可折叠座椅    图4.1.25-4 轿厢内结合扶手设置可折叠座椅

    (平常状态)    (工作状态)

8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1.40m×1.10m的小型轿厢,轮椅进入电梯后不能回转。

4.1.26 升降平台存在操作复杂、运行缓慢的缺点,一般情况下不作为首选的无障碍设施。特定条件限制指在入口或无障碍通道上存在高差,没有空间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同时又无法扩大空间的改造项目,如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建筑、历史名城中心的小块场地、高差附近为无法拆除的承重墙柱等。

4.1.27 本条规定了升降平台的设计要求。

无障碍升降平台包括垂直升降平台和安装于楼梯一侧的斜向升降平台,垂直升降平台在改造工程中因场地限制而应用较多。升降平台的下部、传送装置等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采取围挡等形式的安全防护措施。

X无障碍楼梯与台阶

4.1.28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楼梯的设计要求(如图4.1.28)。

图4.1.28 无障碍楼梯平面示意图

1    非直线形楼梯会给残障人士带来恐惧感,宜发生事故。

2    楼梯两侧的无障碍双层扶手可同时满足儿童的使用需求。

3    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的安全阻挡措施,可防止拐杖向侧面滑出造成摔伤。

6    踏步规格如不统一,行进过程中易绊倒,造成危险。同楼层之间可能因为层高不同,难以做到踏步规格统一,不同的楼梯也可能踏步规格不同,本款规定同一楼层中同一部楼梯的踏步规格统一。

7    楼梯的踏面的前缘如有突出部分,应设计成圆弧形,不应设计成直角形,以防将拐杖头绊落、对鞋面刮碰。

XI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1.30、4.1.3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是无障碍楼梯及电梯以外的通行设施。《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要求,考虑到通用设计的原则,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9.2条规定,本条增加设计要求。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置不得影响通道疏散宽度、高度,自动扶梯不得作为跨楼层的唯一通行方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速度不宜过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起终点地面下装有启动滚轮设备,提示盲道宜设置在地面盖板外缘(如图4.1.30)。

图4.1.30 自动扶梯处提示盲道平面示意图

XII扶手

4.1.32 本条规定了扶手的设计要求。

1    扶手高度为踏步前缘垂直向上到扶手中心线的高度。

2    楼梯、台阶扶手延伸长度的计算为:从第一级/最后一级踏步前缘开始算起。轮椅坡道扶手延伸长度的计算为:起坡点处开始算起。

3    为了避免人们在使用扶手后突然感觉手臂滑下扶手而产生不安,将扶手的末端加以处理,以利于身体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利于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动不便者在刚开始借助扶手做上下楼梯、坡道等行动时的抓握或借力。因关系到各类人群的安全和使用便利,扶手均应满足本款要求。

4.1.33 本条规定了扶手的安装要求。

2    当扶手安装在墙上时,扶手的内侧与墙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给手的抓握提供适当的空间。

3    要求扶手固定是为了防止可转动等形式的非固定扶手在使用时带来的安全隐患。老年人、病弱者等人士经常将全身依靠扶手,所以扶手的安装必须足够牢固。参照《无障碍通用规范》(送审稿)第3.9.6 条扶手承受力度要求,本款规定扶手应能承受1500N外力。因关系到各类人群的安全,扶手均应满足本条要求。

4、5 颜色亮度对比和盲文铭牌的设置,便于视觉障碍者辨认扶手的位置和楼梯、台阶、轮椅坡道的走向。

4.2 无障碍服务设施

I一般规定

4.2.2 通向无障碍设施的通道应能满足各类群体的通行需求。

4.2.3 本条要求的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可以各种形式满足,不但包括适合轮椅回转的平面布置,也包括利用家具、洁具下部的空间等。目前部分型号的电动轮椅的宽度有所增大,当有条件时,宜将轮椅通行区域的净宽度做到900mm。

4.2.4 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援,故本条规定紧急情况下施救人员可在无障碍服务设施外面将门打开。

4.2.5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部设置救助呼叫装置,目的是保证使用者能够在紧急状况下快速地向设施服务中心求助。

4.2.6 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公共卫生间、无障碍淋浴间、无障碍盆浴间、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宿舍等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内部,墙面上布置的控制灯、空调等设备设施的开关和控制面板,在选择产品时应优先选择通用设计的产品,高度应考虑乘轮椅者及身材矮小者的使用需要。

4.2.7 本条规定了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固定座位、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等部件的要求。

2    安全抓杆设在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无障碍淋/盆浴间等的周围或内部,是行动障碍者保持身体平衡和进行移动不可缺少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形式有很多种,一般有水平、直立、L型等形式,以及固定、旋转、吊环等方式。

3    多功能台宜设为折叠式,方便婴儿护理或其他身体护理。条件允许时,尺寸宜满足1个人平躺。

4.2.8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坐便器的设计要求(如图4.2.8-1、图4.2.8-2)。


    图4.2.8-1无障碍坐便器正立面示意图    图4.2.8-2 无障碍坐便器侧立面示意图

1    在坐便器两侧安装安全抓杆,供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移到坐便器上以及拐杖使用者在起立时使用。

悬臂可转动式抓杆垂直旋转90°,在使用前可将抓杆转到贴近墙面上,不占空间,便于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换到坐便器上。L型抓杆的竖向部分一般为与地面垂直,也可根据使用要求设施成非垂直的角度,位置在坐便器前端,便于使用者借助其拉起身体。

2    易于触及的位置主要是考虑到乘轮椅者、老年人的使用,操作方式与操作力度的要求主要考虑到上肢力量较差人群的使用。

3    取纸器的位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弯腰、转身不方便的人士的使用。《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9.4条第4款“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500mm。”实际使用反馈下拉式取纸器若安装高度过低,不便于坐便器上的使用者取纸,因此本条规定取纸器高度距坐便器的上沿应为150mm~450mm

4    本款强调在坐便器附近设置求助呼叫按钮,方便在坐便器上和意外倒地的人快速地向设施服务中心求助。

4.2.9 低位小便器方便乘轮椅者、身材矮小者等人群的使用,尤其落地式小便池为包括身材矮小者在内的各种体型的使用者提供更高的便利性。低位小便器的两侧和上部设置安全抓杆,主要是供使用者将胸部靠住,使重心更为稳定(如图4.2.9-1、图4.2.9-2)。


    图4.2.9-1 无障碍小便器正立面示意图    图4.2.9-2 无障碍小便器侧立面示意图

4.2.10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洗手/面盆的设计要求。

1    考虑到乘轮椅者在保持坐姿时可以触摸到的高度和最远点,台面的设置不应过高,出水龙头不应距离边缘过远,台面下设置可供乘轮椅者容膝容脚的空间,以保证乘轮椅者能够在坐姿时洗手和用水。

2    在立式无障碍洗手盆两侧设置安全抓杆,有助于乘轮椅者借力移动至适当位置洗手,本款参考《无障碍设计图集》12J926中“J无障碍厕所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立式洗脸盆图示,对立式无障碍洗手盆两侧的安全抓杆做出规定(如图4.2.10-1、图4.2.10-2)。


图4.2.10-1 立式无障碍洗手盆正立面示意图    图4.2.10-2 立式无障碍洗手盆侧立面示意图

3    乘轮椅者在使用面盆后,一般需倒退移动以远离面盆,设置镜子可协助乘轮椅者观察其背后的情况,避免在倒退时撞到他人。

4    考虑到部分肢体不便者手部力量有限,杠杆式或感应式水龙头更便于其使用。

4.2.11 在我国现行无障碍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没有供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母婴护理及儿童需求,本标准增加了供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设计要求。

1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4.3.9条第1款“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婴儿护理台。护理台面尺寸(长×宽)宜为0.90×0.6m,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0.85~0.95m。”本款规定了婴儿护理台的尺寸及距地高度的要求。

2    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3.3条第6款“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长度宜为280mm,宽度宜为260mm,高度宜为500mm,离地高度宜为400mm。” 本款规定了儿童安全座椅的尺寸及距地高度的要求。

3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4.3.9条第2款“……儿童洗手池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0.50~0.55m,宽度宜为0.40~0.45m。”本款规定了儿童洗手/面盆距地高度及宽度要求。

4.2.12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淋浴间的设计要求(如图4.2.12-1、图4.2.12-2)。无障碍淋浴间有单独设置的,也有纳入卫生间设置的,均应满足本条的要求。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淋浴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图4.2.12-1 无障碍淋浴间平面示意图    图4.2.12-2 无障碍淋浴间立面示意图

2    考虑到轮椅通行和转动时所需的空间,也便于照护人员协助不便者完成更衣等动作。

3    浴间坐台指淋浴间内安装牢固的座位,可为折叠式。

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10.2条第3款“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700m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1.60m的垂直抓杆”,本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对水平抓杆长度垂直抓杆设置位置的要求,以保证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在无障碍淋浴间内安全移动、使用无障碍设施。

4.2.13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盆浴间的设计要求(如图4.2.13-1、图4.2.13-2)。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盆浴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设计。


    图4.2.13-1无障碍盆浴间平面示意图    图4.2.13-2无障碍盆浴间立面示意图

2    浴缸高度考虑到满足乘轮椅者从轮椅上平滑地移动到浴缸中。

3    为防止在使用浴缸时发生滑倒设置安全抓杆,安全抓杆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确定。

4.2.14 目前一般使用白色的卫生配件与装备以便于保洁。但是,白色的卫生装备往往会配以浅色或白色瓷砖,结果只会令视力受损人士更难于辨别,无障碍卫生设施与背景饰面有亮度或颜色对比,易于辨认。

4.2.15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厨房的设计要求。

1    布置无障碍厨房时需要考虑乘轮椅者的通行、回转和使用高度。

2    无障碍厨房操作台面应考虑到乘轮椅者的可及高度,且下部设置容膝容脚空间,以保证乘轮椅者使用。

3    家庭的厨房中多安装不锈钢的水槽,一些乘轮椅者下肢没有知觉,为避免水槽中的热水造成烫伤,要求水槽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II无障碍卫生间

4.2.16 无障碍卫生间是指无性别区分、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因内部设施较多,面积应大于无障碍专用厕位。

4.2.17 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援。

4.2.18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卫生间内部无障碍设施要求(如图4.2.18)。

图4.2.18 无障碍卫生间平面示意图

III第三卫生间

4.2.20 在我国现行无障碍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没有第三卫生间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为满足异性家庭成员协助有需要的亲人如厕的需求,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增加了第三卫生间的设计要求。

4.2.21 本条规定了第三卫生间的设计要求(如图4.2.21)。

图4.2.21 第三卫生间平面示意图

    1、3    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3.3条第1款“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和第3款“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50m2。”本款规定了第三卫生间的设置位置、面积的要求,并规定内部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    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3.3条第2款“内部设施宜包括成人坐便器、成人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和呼叫器、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盆、儿童安全座椅。”结合深圳市第三卫生间实际建设情况,本款规定其 内部可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低位挂衣钩、求助呼叫按钮、婴儿护理台、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面盆。

5    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3.3条第6款“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 结合深圳市第三卫生间实际建设情况,本款规定婴儿护理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

IV公共卫生间

4.2.22 为避免资源浪费,在城市公共空间或场所中,如果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有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内可不配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与无障碍洗手/面盆,有需要的人士可至无障碍卫生间或者第三卫生间如厕;对于没有条件单独配备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的公共场所,其公共卫生间内应配置相关的无障碍设施。为方便儿童在如厕后洗手,男、女卫生间内应分别设儿童洗手/面盆。

4.2.23 本条规定了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3    根据公共卫生间实际使用情况,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1.1条“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本款增加男女位数量比例的要求。

4.2.24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厕位的设计要求。

1    1.80m×1.50m的尺寸可提供轮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此尺寸要求不只限于面积要求,也要求了单边尺寸的最小值。

2    无障碍厕位门净宽与卫生间门净宽要求一致。

3    考虑到无法站立或蹲下的人群的使用需求,无障碍厕位内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V母婴室

4.2.25 在我国现行无障碍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没有母婴室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母婴护理需求,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有关规定,本标准增加了母婴室的设计要求。

4.2.26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3.0.2条第1款“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m2的母婴室。”本条做出相应规定。公共场所确无条件配建独立母婴室的,应设置移动母婴室或兼容母婴室。

4.2.27 本条规定了母婴室的设计要求(如图4.2.27)。

图4.2.27 母婴室平面示意图

1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4.3.1条“母婴室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如必须与公共场所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开布置且互不干扰。”本款规定了母婴室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2、3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4.3.5条第1款“哺乳区与护理区、休憩区之间,或哺乳单间之间,宜通过隔墙或拉帘(空间受限时)隔开”、第2款“哺乳区入口宜安装封闭门;空间受限情况下,可采用拉帘”和第3款“分隔采用拉帘的,拉帘轨道设置应牢固,拉帘两边需有固定装置。”本款规定了母婴室内部空间分隔的要求。

4、5、6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4.3.9条第1款“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婴儿护理台”、第2款“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成人洗手池,大型母婴室尚应设置儿童洗手池”和第3款“婴儿安全座椅不可设置在转角处;当设置在隔墙处时,需保证墙体坚固稳定。”本款规定了母婴室内部设计要求。

8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4.3.6条第1款“距地面高度1.3m 以下的内墙阴阳角、窗台及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本款规定了母婴室内墙的设置要求。

VI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4.2.28 本条规定了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    本款为公共浴室中单独的无障碍淋浴间的要求,不包括淋浴纳入无障碍卫生间的情况。

3    浴间的入口采用活动的门帘既可以节省浴间面积,而且在紧急情况时便于救援。

VII无障碍客房

4.2.30 本条及本节其他各条为一般通用意义上的无障碍客房要求。当项目建设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时,所提供的客房应满足本标准的设计要求。

4.2.31 人员活动空间指的是人需要进入的厅、通道和房间。内部需要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也可将通道的宽度做到不小于1.50m

4.2.32 无障碍客房无障碍卫生间往往将淋浴或盆浴纳入其内,其无障碍淋浴或盆浴区域应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设计要求。

4.2.33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客房的设计要求。

1    低位猫眼的设置便于乘轮椅者的使用。

5    本款为确保乘轮椅者能够在床与轮椅之间顺畅移动。

6    在我国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没有明确此项设计要求,考虑到乘轮椅者及手部力量较弱人士的操作,本款参照国内外无障碍设计增加了相关要求。

VIII无障碍住房/宿舍

4.2.34 本条及本节其他各条为一般通用意义上的无障碍住房/宿舍要求。当项目建设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无障碍住房/宿舍时,所提供的客房应满足本标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局部无障碍改造的住房/宿舍不属于一般通用意义上的无障碍住房/宿舍,可根据长期使用者的要求具体处理。

4.2.35 无障碍住房/宿舍无障碍卫生间往往将淋浴或盆浴纳入其内,其无障碍淋浴或盆浴区域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设计要求。

4.2.37 无障碍住房/宿舍室内各使用空间的面积都略大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中相应的最低面积标准,为轮椅通行和停留提供一定的空间。

4.2.38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客房的设计要求。

3 阳台地面与居室存在高差,或地面上安装有落地门框时,可采取设置缓坡和改变阳台门安装方式解决无障碍通行问题。

5 主要人员活动空间指的是人员会比较长时间停留的空间,包括起居室(厅)、卧室、卫生间、厨房等。

IX轮椅席位

4.2.39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时要考虑轮椅席位,保证坐席之间相互不遮挡。当轮椅坐席处可安装易于拆卸的固定座椅时,也要考虑不同使用状况的视线要求。

4.2.40 轮椅席位应设在方便疏散的位置,不应影响其他观众席位,也不应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轮椅席位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地段设置,平时也可以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4.2.41 乘轮椅者作为观众或需登台者,除了观众厅之外,可能需要使用到售票处、餐厅、休息厅、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卫生间或无障碍卫生间,也有可能需要登台演讲或表演等。应根据功能需求确保轮椅席位区与其他必要的空间或位置之间的无障碍连接。在我国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参照《无障碍通用规范》(送审稿)及国外标准增加了相关要求。

4.2.42 本条规定了轮椅席位的设计要求。

1    一个轮椅席位的宽度(面向舞台或银幕)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考虑到轮椅从前方或后部进出轮椅席位时前后的移动空间以及乘轮椅者前脚会伸出轮椅踏板,本款参照国外标准,轮椅席位的最小深度设为1.30m。前后通道不可占压轮椅席位的尺寸范围。

2    本款规定了设置轮椅席位的数量比例。400座以上时,当不能被200整除时,不足200的部分也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例如当750座时,应设置4个轮椅坐席。

3    考虑到乘轮椅者大多有人陪伴出行,所以设置陪护席位。若陪护席位无法设置在轮椅席位旁,也要尽可能在邻近处设置。

4    为了更经济有效地利用空间,当固定坐席数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允许在轮椅坐席处安放活动座椅。

6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保证了轮椅安全停放。

X低位服务设施

4.2.43、4.2.44 低位服务设施可以使乘轮椅者或身高较矮的人士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种服务设施。

4.2.45 低位服务设施前的轮椅回转空间可利用低位服务设施下部的空间。

4.2.46 低位服务设施下方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如图4.2.46-1、图4.2.46-2)。


    图4.2.46-1 容膝容脚空间正立面示意图    图4.2.46-2 容膝容脚空间侧立面示意图

4.3 无障碍信息设施

I一般规定

4.3.1 鼓励采用新理念、新技术、新理念、新材料、新工艺,鼓励采用通用设计产品,扩充信息设施的种类,提供更科学、更先进的无障碍设计服务。

4.3.2 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均需配置标识设施,指明设施位置及方向。

4.3.3 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或使用通常的沟通手段利用信息。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运动场馆、集会场所、教育机构、公共事务服务场所、交通枢纽场站等,提供文字信息辅助可以帮助听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字幕或文本服务。在如查询、阅览、个人自助终端等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可以帮助视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包括语音引导、文字转语音等。

4.3.4 无障碍信息设施不应受到遮挡,也不应遮挡其他设施或影响通行流线,且保障能够让不同高度的站立者、乘轮椅者都能看到和使用。

II标识设施

4.3.5 本条规定了标识设施适用的范围。标识设施主要用以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信息、走向及危险警示。

4.3.6 本条规定了标识设施的类别。

1    标识设施的具体形式参照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0001.9-2021中的无障碍设施标志进行编制,将其与《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附录A“无障碍标志”、附录B“无障碍设施标志牌”、附录C“用于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的规定归纳合并为本标准中附录A“常用标识设施”的内容。本标准附录A中包括各类常用标识设施的具体形式及带指示方式的具体形式。轮椅朝向应与通行方向一致。

2    对于本标准附录A中未规定的标识设施可按需求拓展。

4.3.7 本条规定了标识设施的设计要求。

1、2    用于无障碍的标识设施是城市、建筑标识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能出现断点以至失去引导作用。应考虑所处环境、设施特征、标识大小和人流密集度,选择标识形式并设置间距。可选择贴壁式、横越式、地牌式、悬挂式、地面式和阅读板式等安装展呈形式。带指示方向的标志设置间距不宜超过50m

3    需要安全警示处包括禁止靠近或触碰的地点和设施(如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及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位置。涉及人身安全的警示对于所有人都非常重要,对于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的人群,必须提供保证他们能够获得警示信息的标识。

4    人行范围内,悬挑式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20m;悬挂式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阅读板式标志牌不得影响人流有效通行宽度。

5    标识尽可能优先使用图形,配置文字时宜使用易于辨识的字体。涉及外籍人士环境,配置文字时应同时配置英文。宜采用国际标准规格尺寸。标识底色与环境背景色、标识底色与图形色宜采用高对比度;宜采用黑底白字(图)、蓝底白字(图)、白(浅)底黑字(图);表示危险警示的标识宜采用黄底红字(图)。图形和字符大小、间距应依据视距要求进行尺寸控制,并应符合《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第5.3节有关规定。

III盲文设施

4.3.8 本条规定了盲文设施的设计要求。盲文设施所使用盲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盲文》GB/T15720有关规定。

4    有门锁的单开门,盲文门牌宜安装在门锁一侧的墙面上;双开门,盲文门牌宜安装在门右侧墙面上;无门锁的单向推门,盲文门牌宜安装在可推动门面板上。门把手上宜安装推拉方向指示铭牌。

IV交互设备

4.3.10 本条规定了交互设备的类别。鼓励采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采用通用设计产品,扩充交互设备的类别。

4.3.11 本条规定了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设置要求。

2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不具备语言播报功能,只发出间歇、可变的声音信号以提示通行导航或危险信息。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使用间歇或者可变的声音信号。公共场所、交通建筑中的音响具备语音播报功能。

在背景噪声干扰下,音响声音清晰度不应小于75%,强度不应小于背景环境噪声15dB

4.3.12 本条规定了交互设备的设计要求。交互设备是依托红外感应、智能识别、GPS定位、信息集成、多点触控等技术,实现人与环境、服务之间的信息交流的设施。

1    交互设备应尽最大可能满足所有人的使用需求,各类残障人士的身体行动特征不同,设施宜带有机械调节或电子调节功能。

2    免提对话功能是对手部力量弱的使用者的辅助,音量放大功能是对弱听者的辅助,助听耦合功能是对佩戴助听器者的辅助。

3    自助终端是指场所内布置用于查询、引导、简单业务实现等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低位自助终端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采用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方便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的使用。

4    公用计算机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电脑、网吧中的电脑等。屏幕放大功能是普遍的辅助功能,有些操作系统自带,也可以使用第三方软件实现更多辅助功能。目前针对残障人群的辅助设备越来越多,比如盲文键盘、盲文点阵输出,残障人群可以使用已经熟悉的输入输出设备替换传统的键盘来操控计算机。

5 城市道路

5.1 一般规定

5.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4.1.1条“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城镇各级道路;步行街;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结合深圳市实际行政区划情况,本条将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调整为:城市各级道路;步行街;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5.1.2    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毗连的城市工程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与完整性,便于人们顺畅使用。

5.1.4    深圳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高温、多雨的气候特征明显,城市道路中人行道、人行天桥及自行车停放区可与绿化结合,或设置雨棚。

5.1.6    城市道路宜配建下列无障碍设施,如表5.1.6。


5.1.6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配建表


5.2 人行道

5.2.1    本条规定了人行道处缘石坡道的设计要求。

1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5.6.3条第1款“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与人行横道存在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本款规定在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等行人通行位置,通行线路存在立缘石高差的地方,均应设缘石坡道。

2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5.6.3条第2款“……缘石坡道坡口应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并与人行横道(含自行车横道)等宽。”本款规定缘石坡道坡口与人行横道和自行车道等宽,方便行人通过。

3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5.6.3条第5款“交叉口规模不大时,相邻人行横道之间的慢行区域宜做成整体式缘石坡道。”本款做出相应规定。

5.2.2    本条规定了人行道处盲道的设计要求。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是指视觉障碍者人数占该区域人数比例1.5%以上的区域,如盲人学校、盲人工厂、医院等。

3    人行道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一般指坡道上下坡边缘处、周边场所与建筑出入口、通行受障碍物影响处等。

4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5.6.3条第7款“缘石坡道及交通安全岛通行区域距离行车道250mm~500mm处应铺设提示盲道,宽度宜与人行横道宽度相同。”本款规定提示盲道与人行横道等宽,能更好保证盲道使用者的安全。

5    深圳市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多布置在同一高程上,考虑到视觉障碍者的行走安全,设置盲道时注意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隔。

6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5.6.3条第6款“盲道范围内的检查井盖,其表面应采用盲道铺砌,保持盲道连续、顺直。”结合实际中出现盲道多次绕行井盖导致行走路径弯曲的现象,本款规定盲道在保持顺直的情况下应避开管井设施,实在无法避开时,采用表面铺设盲道的下凹型井盖。

7    参照国内外铺设盲道的实际经验,在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时,可配备智能盲杖等设备辅助安全行走。当人行道宽度小于3.0m时仍设行进盲道,会对其他人群的通行产生不便,可采用智能导航系统替代盲道。

5.2.3    本条规定了人行道处轮椅坡道的设计要求。

1、2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69-2020第5.6.3条第9款“人行道高差宜采用不大于1:12的斜坡进行连接。当采用台阶衔接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本款规定了人行道处高差的处理方式。

3    轮椅坡道设置时应避免与行人通行产生矛盾。在设施布置时,尽量避免轮椅坡道通行方向与行人通行方向产生交叉,尽可能使两个通行流线相平行。

5.2.4    人行道范围内服务类设施的设置应为各类人群提供方便,同时保证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宜针对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及肢体障碍者等不同类型的障碍者分别进行考虑,满足各类行动障碍者的服务与通行需求。

5.3 人行横道

5.3.1 本条规定了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 目前深圳市已建成的交通安全岛高出车行道的现象非常普遍,尽管满足了人行安全的要求,但对轮椅者使用者、携婴儿车者等人群的通行造成了极大不便。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5.6.3条第4款“交通安全岛通行区域宜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方便轮椅、婴儿车推行,但应满足排水要求。”因此,本款规定交通安全岛通行区域与机动车路面齐平,并做好排水设计。

3    交通安全岛处设置阻车桩防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范围,但不应影响轮椅、婴儿车等通行,阻车桩间距不应小于900mm。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第8.3.3条第4款“车止石与防护柱设置净距为120cm~150cm……”,考虑到三轮车的通行,阻车桩间距不宜小于1.20m

4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是与交通信号灯联动,通过声音频率为视觉障碍者提供是否可以通行和还有多长的通行时间等信息,同时注意在路口还需增加通行方向的信息。

5.4 人行天桥及地道

5.4.2 本条规定了人行天桥及地道处盲道的设计要求。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需设置提示盲道,并与人行道中行进盲道连接,满足视觉障碍者的连续通行需求。

5.4.3 本条规定了人行天桥及地道处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计要求。

1、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4.4.2条第1款“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参照《深圳市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 68-2019第3.0.9条“新建人行地下通道应设置垂直电梯……”和《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SJG70-2020第3.0.6条“新建人行天桥和连廊应设置垂直升降电梯,并保证24小时开放使用,人行天桥和大型连廊在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自动扶梯。”因此,本条规定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在人流量较大处设置自动扶梯。由于轮椅坡道占地面积大且通行距离较长,所以此处不要求设置轮椅坡道。

4    参照《深圳市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 68-2019第5.1.8条“当考虑自行车通行时,自行车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宽度不宜小于600mm。”《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SJG70-2020第4.3.5条“天桥及连廊梯道宜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沿梯道中部设置的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宜不小于600mm。”本款增加了人行天桥及地道处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计要求。

5.4.4 本条规定了人行天桥及地道处扶手的设置要求。

3 坡道扶手水平段外侧宜设置盲文铭牌,可使视觉障碍者了解自己所在位置及走向,方便其继续行走。

5.4.6    人行天桥自动扶梯、楼梯下部可进入空间是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沿结构边缘设置提示盲道。

5.5 公交车站

5.5.1    本条规定了公交车站处的站台设计要求。

1    站台有效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与停留的要求,并兼顾其他乘客的通行。

2    当公交车站设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时,为了使行动不便的人穿越非机动车道,安全地到达分隔带上的公交候车站,应在路边人行道与人行横道的交接处、人行横道与分隔带的交接处分别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等宽。

3    为应对深圳的气候特征,站台上方应设雨棚。

5.5.3    为了给视觉障碍者提供更全面的公交信息,公交车站应安装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设置,既要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又要保证安全,防止倒塌,且不易被人破坏。交互设备的设置可以通过公交车与公交车站一体化语音播报系统为视觉残障者提供公交车到站信息,同时方便乘客查询出行信息并提供紧急救援。

5.6 自行车停放区

5.6.1    本条规定了自行车停放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出现和绿色出行的倡导增加了道路自行车停放区的需求。为了避免自行车停放对其他交通方式的影响,参照《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GB/T 32842-2016和《北京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BJJT/J 116-2017有关规定制定本条内容。

1    根据停车需求,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可采用地面划线形式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2    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不应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6 城市广场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广场通常为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社会公共用地。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第11.3.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可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本条将其归并为四类。

6.1.5    城市广场宜配建下列无障碍设施,如表6.1.5。

6.2 技术要求

6.2.1    考虑到乘轮椅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出租车达到城市广场的情况,本条规定城市广场附近的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及出租车停靠点应注重无障碍设计,便于乘轮椅者的通行与使用。

6.2.2    本条规定了城市广场内公共停车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2    人车分流、设置隔离等措施,可有效保障行人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3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6.4.2.4条规定“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无障碍车位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本款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5.2.1条简化,并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比例要求。

6.2.3    本条规定了城市广场地面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条内容。

1    广场铺装不宜选用光面花岗岩材质。铺装材料防滑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有关规定。

2    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第11.3.4条第2款“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本款规定广场应做好竖向设计,最小坡度控制在0.3%,并向雨水井集水。为处理竖向高差可利用台阶、坡道处理。广场最小纵坡控制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最大纵坡控制是考虑停车时手闸制动不溜车。

3    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第11.3.4条第3款“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困难时纵坡不应大于7.0%,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5.0%。”结合深圳市气候特征,本款规定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高差较大时纵坡不应大于7.0%。

4    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第11.3.4条第4款“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本款规定与广场衔接的道路应做缓坡处理,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

6.2.5    本条规定了城市广场内有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3.0.2条第1款“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m2的母婴室。”本条规定城市广场内母婴经常逗留处,宜设置母婴室。

5    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凸出物可除外。

6.2.6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54-2019第11.3.5条“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本条规定车行与步行引导的相关标识尺寸、颜色位置应满足不同视距对于标识可识别性的差异。人流量较大时应做好分流、导流,以策安全。


6.1.5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配建表



7 城市绿地

7.1 一般规定

7.1.1    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第2.0.1条“绿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和第2.0.4条“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四类;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分为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有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四类。”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本条将城市的绿地的无障碍设计范围规定为各类公园、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和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7.1.5    城市绿地宜配建下列无障碍设施,如表7.1.5。


7.1.5 城市绿地无障碍设施配建表


7.2 公园绿地

本节是依据综合公园绿地的无障碍设计要求进行编写,其他类型城市绿地可根据性质和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7.2.1    考虑到乘轮椅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出租车达到公园的情况,本条规定公园出入口附近的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及出租车停靠点应便于乘轮椅者的通行与使用。

7.2.2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6.4.2.4条规定“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无障碍车位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本条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6.2.1条简化,并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比例要求。

7.2.3    本条规定了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3    售票窗口前设提示盲道帮助视觉障碍者确定窗口位置。

7.2.4    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地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    因为行动障碍者行进速度较慢,在节假日或高峰时段,可设置无障碍专用绿色通道引导游客分流,可以避免相互间的干扰,有助于消除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安全隐患。

2    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宽度设置不应小于1.20m,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将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为1.80m,保证两辆轮椅并行。

3    参照《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第8.3.3条第4款“车止石与防护柱设置净距为120cm~150cm……”,考虑三轮车的通行,本款规定阻车桩间距不宜小于1.20m。阻车桩前后需设置轮椅回转空间,供乘轮椅者调整方向。

5    出入口附近可提供轮椅和婴儿车租赁,为行动障碍者和带有婴儿的游客提供应急服务。

7.2.5    本条规定了无障碍游览路线的设计要求。

2    无障碍游览小路不能形成环路时,尽端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通行轮椅的小路宽度不小于1.20m

4、5 参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版)第6.1.4条 “……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于12%……”考虑到在城市绿地中轮椅长距离推行,本款将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的坡度定为5%,既能满足一部分乘轮椅者在无人帮助的条件下独立通行,也可以使病弱及老年人通行更舒适和安全。山地公园绿地在用地受限、实施有困难的局部路段,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不应小于8%。

8    不平整、不防滑、松动、积水的地面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甚至产生危险。汀步石铺装、防腐木铺装不利于轮椅、婴儿车、女性高跟鞋的通行。

9    滤水箅子的孔洞会对轮椅的通行和盲杖的使用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无障碍游览园路上设置有孔洞的箅子。无法避免时,限定孔洞的宽度和走向,是为了防止卡住盲杖、轮椅小轮、高跟鞋,或盲杖滑出带来危险。《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6.2.4条第6款“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依据盲杖端头尺寸、轮椅小轮一般宽度、高跟鞋鞋跟一般尺寸,参照《澳门特区无障碍通用设计建筑指引》第2.2.1条“格栅的缝不得超过13毫米,格栅长边应该垂直于行走方向。” 因此,本款减小滤水箅子孔洞宽度,并规定布设方向。

7.2.6    本条规定了游憩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    无障碍游憩区是为行动不便的游客在园内的活动或休憩提供的专用区域。

4    广场树池高出广场地面,可以防止轮椅掉进树坑,如果树池与广场地面相平,设置与地面相平的箅子可以防止轮椅的行进受到影响。

7.2.7    本条规定了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游憩设施可包括亭、台、楼、、廊、花架、建筑院落(组合)、码头、桥等。

3 为避免迂回,游憩建筑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应至少选择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设为无障碍出入口。

5    建筑院落内廊宽度至少要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过,因此宽度不应小于1.20m

7.2.8    本条规定了服务类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服务类设施可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小卖店、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以及母婴室、卫生间、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游览车、游船、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

3 参照《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 08-103-2003第3.3.4条“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和《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 29-196-2017第5.2.6条第5 款“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少于座椅总数的10%设置轮椅停留空间,且至少设置1个。”本款规定了轮椅席位数量配置的要求。

5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3.0.2条第3款“用地面积不小于2 万的公园(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应设置1 处使用面积不小于6 的独立母婴室,且沿步行主路径服务半径每1~2km 宜设置1 处。”本款增加了公园绿地内母婴室的设置要求。

7.2.9    管理设施主要是指各种面向游客的具有管理功能的建筑,如管理处、派出所等。

7.2.11 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标识、安全警示线可以提示游人尤其是视觉障碍者、儿童危险地段的位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发生跌落、倾覆、侧翻事故。

7.2.12 深圳市的公园绿地夜间有大量市民使用,应做好夜间照明设计,台阶、坡道、危险地段应加强照明。

7.2.13 本条规定了滨水公园绿地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中南沿海地区,多滨水公园绿地,因此增加本条规定。

1    无障碍游览园路应至少要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个人正面相对通过,因此宽度不宜小于1.50m

2    乘轮椅者的视线水平高度一般为1.10m,为防止乘轮椅者沿湖面观景时跌落水中,安全护栏不应低于900mm

7.2.14 本条规定了植物配置的要求。

1    针对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老年人、儿童等群体的特殊体验感受,公园绿地的景观植物可基于五感(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配置。植物配置时种植具有芳香气味、花叶色彩鲜艳的观赏性植物,不仅为视觉障碍者、老年人等群体指引方向,还可起到舒缓心情的作用,丰富人们的视觉体验。

2    不应种植带叶刺、枝刺、皮刺的职务,如剑麻、香泡、勒杜鹃、木棉、虎刺、霸王鞭等,易造成危险。

3    根系容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影响无障碍通行,且易造成危险。非游览线路和休憩区的公园范围可以种植。

7.2.15 本条规定了其他类别公园绿地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    视觉障碍者可以通过触摸嗅闻和言传而感知周围环境,感应周围的动物和植物,使其游览更为方便和享受其中的乐趣。

2    各类公园的展示区、展览区也应充分考虑各种群体的不同需要,要使乘轮椅者便于靠近围栏或矮围墙,并留出一定数量便于乘轮椅者观看的窗口和位置。

8 城市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标准增加了工业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合称为城市建筑。

8.1.2 本标准中建筑基地系指建筑工程项目红线内扣除主体建筑单体之后的室外部分。

8.1.4 建筑基地和建筑单体内宜配建下列无障碍设施,如表8.1.4。

8.1.5 相邻基地的无障碍出入口靠近设置有利于无障碍通行。

8.1.7 结合深圳市气候特征,基地内的人行通道可尽量结合浓荫植物设置。


8.1.4 城市建筑无障碍设施配建表


8.2 居住建筑

8.2.2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6.0.3条、6.0.4条规定,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中的人行道。实际建设的居住建筑内附属道路的人行道上一般不设置行进盲道,人行道上其他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有关规定。

8.2.3 本条规定了居住建筑基地内绿地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3    本款仅使用于存在明显出入口位置的绿地。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应方便人们使用,当条件允许时,所有出入口最好均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4    绿地内主要活动场地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应采用坡道处理高差,不宜设计台阶;高差大于300mm时,必须至少设置1处轮椅坡道,以便乘轮椅者通行。

6    考虑到老年人、乘轮椅者及携婴儿车者等群体的使用,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9    为保障安全,防止儿童攀爬,结合遮阳需求,林下活动场地应以高大荫浓的乔木为主,当枝干有分支点时,分支点不应低于2.20m

8.2.4 本条规定了配套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4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6.4.2.4条规定“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无障碍车位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 本款规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比例的要求。若地面无障碍停车场设置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已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则停车库可不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2.5 本条规定了居住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执行本条规定。在独栋、双拼和联排别墅中作为首层单户进出的居住建筑,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1 首层设置多个出入口的建筑,有条件时,尽可能多的设置无障碍出入口,便于使用人群出行,减少绕行路线。

3    明确没有残障人士工作的单位,也应设置至少不少于男女各1套无障碍宿舍,以备临时和短期需要,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设置的套数。

4    进行无障碍住房与宿舍设计时,尽量建于首层,方便使用者出入。

5    未设无障碍宿舍的楼层也应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方便老年人、儿童等使用。

8.3 公共建筑

8.3.2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    建筑基地内的人行道应保证无障碍通道形成环线,并到达每个无障碍出入口。

8.3.3 本条规定了建筑基地内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要求。

1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6.4.2.4条规定“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无障碍车位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本款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1.2条简化,并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比例要求。

2    配建充电设施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要求比例一致。

8.3.4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    无障碍电梯为客梯,不宜将货梯、后勤电梯作无障碍电梯使用。

3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3.0.2条第4款“新建项目中,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或日客流量每超过1万人次的公共场所,应设置至少1个使用面积不少于10的独立母婴室,可根据人流量和使用情况,分批增设。”本款增加了公共建筑内母婴室的设置要求。

I办公建筑

8.3.5 本条规定了办公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其他未注明办公类的建筑类型可参考本条内容进行设计。

8.3.6 本条规定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2.2条第3款“……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参照爱尔兰通用设计标准《Building for Everyone: A Universal Design Approach》中拐杖使用者单次步行最大距离为50.00m,本款规定通道长度大于50.00m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2.2条第5款“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据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设计无障碍卫生间。

6    提供公共服务的办公建筑大厅应考虑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使用需求,应设置独立母婴室。

8.3.7 创新创业无障碍服务中心、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等行动障碍者使用频率较高的办公建筑,其无障碍设计要求比普通办公建筑更加严格。

8.3.8 本条规定了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尽可能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条件有限时也可将其他出入口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但其位置应明显,并有明显的指示标识。

II教育建筑

8.3.11 本条规定了接收残障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室内无障碍通道两侧墙面设置的扶手可帮助视觉障碍学生安全行走。

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3.3条第1款“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 1 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据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尽可能在主要教学用房每层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

5    报告厅要考虑就近设置卫生间,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7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室内预留的轮椅回转空间,可作为临时的轮椅停放空间。

III医疗建筑

8.3.14 本条规定了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医疗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5 医疗建筑的室内通道应保证两辆轮椅并行交错的行走需求,最小净宽为1.80m。有通行推床的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有关规定。

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4.2条第8款 “……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每层尽可能设置至少1处无障碍卫生间。

9    参照《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第3.0.2条第2款“门诊部、一类社康中心等基础医疗卫生场所,应设置1 处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本款增加了医疗建筑内母婴室的设置要求。

11    导系统可供视觉障碍者使用,并可以提供听觉障碍者需要的手语及文字提示服务。

8.3.19 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等用房亦应注重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

IV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3.21 本条规定了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5.2条第3款“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服务对象多为孤残儿童、弃婴、无人照顾的未成年儿童、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孤残人员和老年人。采用平坡出入口,通行可更加便捷、安全。因此,本款规定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室内通道应保证两辆轮椅并行交错的行走需求,最小净宽为1.80m

8 居住内外门、走道的净宽要考虑轮椅和担架床的通行。根据相关规范与标准,养老建筑和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大于10 m2短边净尺寸宜大于3m。

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5.2条第10款 “……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居室外尽可能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12    智能显示屏可提供视觉、听觉信息,便于听觉障碍者、视力障碍者的使用。

8.3.22 不同建筑类别的特殊设计要求,应按各自实际情况,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等有关规定。

V体育建筑

8.3.24 本条规定了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体育建筑根据使用要求分特级、甲级、乙级、丙级四个等级标准、根据规模大小分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规模类型,等级标准与规模分类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条与《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一致,采用等级标准方法进行相关条款规定。

特级及甲级体育建筑主要举办世界级及全国性的体育比赛,对无障碍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电梯及卫生间等的要求上也更加严格。乙级及丙级体育建筑主要举办地方性、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也要满足最基本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    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场馆运营区等宜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6.2条第3款“……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参照爱尔兰通用设计标准《Building for Everyone: A Universal Design Approach》中拐杖使用者单次步行最大距离为50.00m,本款规定通道长度大于50.00m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6.2条第7款“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据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尽可能在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在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

10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区设置,其数量可根据赛事需要适当增加。

VI文化建筑

8.3.25 本条规定了文化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宗教建筑泛指新建宗教建筑物,文物类宗教建筑可参考执行。其他未注明的文化建筑类型,可以参考本节内容进行设计。

8.3.26 本条规定了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建筑主要出入口无条件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时,也可在其他出入口设置,但其位置应明显,并有明确的指示标识。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7.2条第3款“……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参照爱尔兰通用设计标准《Building for Everyone: A Universal Design Approach》中拐杖使用者单次步行最大距离为50.00m,本款规定通道长度大于50.00m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7.2条第5款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据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尽可能在每层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

7    公共餐厅内提供的活动座椅主要是供乘轮椅者、婴儿使用。

8.3.27 专门的盲人图书馆内可配有视觉残障者可以使用的电脑、图书,盲文朗读室、盲文制作室等。

8.3.28 考虑到携导盲犬出行者进入剧场、音乐厅、电影院等建筑的需求,建筑内宜提供导盲犬休息的空间与设施。

VII商业服务建筑

8.3.29 本条规定了商业服务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其他未注明的商业服务建筑类型可以参考本节内容进行设计。

8.3.30 本条规定了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8.2条第1款“商业服务建筑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采用平坡出入口,通行可更加便捷、安全。沿街商业建筑采用平坡出口有利于无障碍设施的连贯、通达和共用。目前深圳市人员密集的商业场所已多采用平坡出入口。因此,本款规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8.2条第3款“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据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尽可能在每层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

6    为满足女性哺乳及婴儿护理的需求,本款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公共卫生间附近尽可能设置母婴室。

8.3.32 考虑到携导盲犬出行者就餐及住店的需求,餐饮建筑、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内宜提供导盲犬休息的空间与设施。

VIII交通建筑

8.3.33 本条规定了交通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本标准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DB 11/690-2016、《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MH-T5107-2009 等标准对地铁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机场航站楼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做出规定。

8.3.34 本条规定了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2    交通建筑服务对象包括乘轮椅者、携婴儿车者、携大件行李者和老年人等。采用平坡出入口,通行可更加便捷、安全。因此,本款规定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8.3.35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部分地铁车站同时承担快速路、主干路过街功能。同时,据残障人士使用反馈,跨快速路、主干路的地铁车站,在出站后过街困难。因此,本款规定在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分别设置无障碍电梯,方便通行与乘车。

2    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9.8.5条“无障碍电梯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处应设置坡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本款规定无障碍电梯出入口应采用轮椅坡道来处理与人行道地面的高差。

3    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9.8.2条“车站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DB11/690-2016第3.7.1条“车站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不同层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本款规定站台、站厅、地面不在同一层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供乘轮椅者、携婴儿车者便捷乘车。

4    参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DB11/690-2016第3.7.2条“换乘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高差较大无法设置轮椅坡道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本款规定了换乘通道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5    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9.8.7条“车站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目前深圳市地铁车站建筑中,多数公共卫生间附近已单独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因此,本款规定车站公共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

6    当条件困难,站台层的无障碍电梯门正对轨道区时,门前侯梯厅不得侵占站台有效宽度。

7    参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DB11/690-2016第3.6.3条第7款“每扇站台门外应设宽度不小于车门的提示盲道,并与行进盲道相连,盲道与站台门之间的距离宜为1.20m。”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本款规定站台门外应设提示盲道,且宜与站台门等宽。

8.3.36 本条规定了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参照《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第6.2.2条第6款“当候乘厅与入口不在同层时,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因无障碍坡道占地过大,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可不设无障碍坡道,因此,本款规定入口与候乘厅不在同一层时,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电梯,方便乘轮椅者、携婴儿车者及携大件行李者通行。

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9.2条第4款“每层应设置1处带无障碍厕位的厕所供旅客使用或在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据调查表明无障碍卫生间更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因此,本款规定条件允许时,在每层供旅客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

4    参照《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第6.2.3条“……汽车客运站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当港口客运站检票口与乘船通道有高差时,也应设置轮椅坡道。因此,本款规定检票口与乘车(船)通道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来处理高差。

5    参照《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第6.7.9条“汽车客运站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和第6.2.4条“港口客运站室外候乘区应设避雨设施……”结合深圳市气候特征,本款规定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室外站台、候乘区应设雨棚等蔽雨设施。

8.3.37 本条规定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参照《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12.0.4条第2款“进站集散厅与候车区(厅、室)之间、集散厅与地面层之间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本款规定集散厅与候乘厅、地面层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高差较大时设置无障碍电梯。

2    参照《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第6.4.1条“水平换乘距离大于300m的换乘通道宜设置自动人行道……”本款规定自动人行道的设置要求。

3    参照《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12.0.11条第1款“中型4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置专用无障碍厕所”、第2款“小型铁路客站宜设置专用无障碍厕所;困难时,应在公共厕所内设置无障碍厕位……”和第3款“设置第三卫生间的铁路客站,第三卫生间应兼作专用无障碍厕所。”本款规定了卫生间的设置要求。

4    参照《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12.0.12条第1款“站台安全警戒线内侧应设置600mm宽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宜与安全警戒线等长。安全警戒线内侧提示盲道应与出站铁路跨线设施在站台上的楼梯出入口、坡道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口的提示盲道之间采用行进盲道相连。”本款规定了站台上盲道的设置要求。

8.3.38 本条规定了机场航站楼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1    参照《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MH-T5107-2009第4.1.2条“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的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应设一个供残疾人上下车的停车泊位。”本款规定了无障碍小汽车上/落客区的设置要求。

2    参照《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MH-T 5107-2009第5.10.1条“自动步道的宽度和坡度应适应轮椅适用者的使用……”本款规定机场自动人行道的宽度要求。

3    参照《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MH-T5107-2009第5.2.2条“航站楼出发厅内的公共卫生间处应设无障碍卫生间,或在公共卫生间内设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和供残疾人使用的洗手盆”、第5.4.2条“航站楼候机区内的无障碍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5.2.5的要求”、第5.5.1条“航站楼行李提取区内无障碍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5.2.5的要求”、第5.6.2条“航站楼到达厅内的无障碍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5.2.5的要求。”本款规定了航站楼出发厅、候机厅、行李提取区、到达厅的卫生间设置要求。

4    参照《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MH-T5107-2009第5.2.3条“旅客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本款规定公用电话处应设置1个无障碍电话,无障碍电话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8.4 工业建筑

8.4.1 本条规定了招收残障人士的工业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考虑到工业建筑封闭管理的特征,本标准针对招收残障人士的工业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要求。新型产业建筑无障碍设计应参考办公建筑要求执行。

8.4.2 本条规定了工业建筑厂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本标准中厂区系指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红线内扣除主体建筑单体之后的室外部分。

1    参照《多层工业建筑无障碍指南》T/CAPPD 2—2018第4.5节“多层工业建筑厂区内人行通道与无障碍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不应采用柔软地面……”本款规定厂区内人行通道与无障碍通道的地面要求。

2    工业厂区内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残障人士使用的车间、办公室设置。

3    参照《多层工业建筑无障碍指南》T/CAPPD 2—2018第4.6节“厂房内生产车间与生活用房间距离大于500m,以及地形坡度大于6%的劳动密集型既有多层工业建筑厂区,每500m间距宜设置座椅或休息区。”结合深圳市气候特征,本款规定生产车间与生活用房距离大于500m时,宜结合绿化设置休息座椅。

8.4.3 本条规定了工业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 建筑主要出入口无条件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时,也可在其他出入口设置,但其位置应明显,并有明确的指示标识。

4    在残障人士使用的生产操作区所在的楼层设置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供残障人士使用。

5    无障碍工作台宜靠近安全出口、无障碍电梯设置。

8.5 其他建筑

I历史文物保护建筑

8.5.2 本条规定了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1    由于文物保护建筑及其环境所具有的历史特殊性及不可再造性,在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游览路线,保护文物不受到破坏。

2、3、4、6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尺寸不宜过大,使用的材料以及设施采用的形式都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II公共停车场(库)

8.5.3 本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要求。本条及以下两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库)是指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1、2、3    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以满足残障人士出行的需求。无障碍停车的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4    依据国家及深圳市充电机动车的发展趋势,应建设或预留可配建充电设施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5.4 本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位置要求。多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这样乘轮椅者可以方便地出入停车库。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全部设在地面层,应能通过无障碍设施直接通往地面层。

8.5.5 本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库)用于无障碍的标识设施设置要求。

2    公共停车场(库)内部设置指示方向的标识设施,宜引导驾驶员便捷到达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III汽车加油加气站、充电站

8.5.6 本条规定了汽车加油加气站、充电站附属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8.11节规定了汽车加油加气站的无障碍设计要求。考虑到国家及深圳市充电机动车的发展趋势,本标准对汽车充电站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加以补充。

IV城市公共卫生间

8.5.9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    为方便儿童在如厕后洗手,男、女卫生间内应分别设儿童洗手/面盆。

7    目前部分型号的电动轮椅的宽度有所增大,当有条件时,宜将门的净宽度做到9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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