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SJG 103—2021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构建城市无障碍环境,提高全龄全民生活质量,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相关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并在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 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5 城市道路;6城市广场;7城市绿地;8城市建筑;附录A。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业务归口及批准发布,由深圳大学本原设计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深圳大学本原设计研究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编:518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大学(本原设计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媚道风景园林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促进会
深圳市建筑信息模型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孟建民 王晓东 刘 芳 李良胜 朱燕梅 谢秋芃 陈宜言 何 昉 黄晓东 张 晖 张 希 刘 丹邵 磊 武 琛 段秀丽 洪琳燕 毕岳菁 陈芙蓉谢晓蓉 冯 春 王 瑜 张 辛 陈 雷 余冠彬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林 毅 宁 琳 陈乐中 陈江华 于天赤 袁兴无 谢勇利
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薛 峰 王宝玉 闫冬梅 刘俊跃 胡 荣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4.1 无障碍通行设施
4.2 无障碍服务设施
4.3 无障碍信息设施
5 城市道路
5.1 一般规定
5.2 人行道
5.3 人行横道
5.4 人行天桥及地道
5.5 公交车站
5.6 自行车停放区
6 城市广场
6.1 一般规定
6.2 技术要求
7 城市绿地
7.1 一般规定
7.2 公园绿地
7.3 其他绿地
8 城市建筑
8.1 一般规定
8.2 居住建筑
8.3 公共建筑
8.4 工业建筑
8.5 其他建筑
附录A 标识设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构建城市无障碍环境,提高全龄全民生活质量,确保无障碍设施安全可靠、便捷实用、均衡布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城市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其他或既有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参照执行。
1.0.3 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无障碍accessibility
全龄全民在城市环境中出行及使用工程设施时不存在阻碍。
3.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le facilities
能够辅助全龄全民平等顺畅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工程设施。
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5. 小汽车上/落客区 pick up and drop off areas for cars
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和无障碍需求集中的设施周边,方便行动障碍者上下小汽车的区域。
6. 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7. 盲道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8. 行进盲道directional indicator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及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9. 提示盲道warning 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10. 无障碍通道accessible rout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
11. 轮椅通道 wheelchair accessible path/lane 在检票口、结算口等处为方便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12. 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13. 平坡出入口 ramp entrance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
14. 无障碍电梯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15. 升降平台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方便乘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16. 无障碍楼梯 accessible stairway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17. 安全抓杆grab bar
在无障碍厕位、卫生间、浴间内,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和支撑的设施。
18. 安全警示线 safety warning line
用于界定和划分危险区域,向人们传递某种注意或警告的信息,以避免人身伤害的提示线。
19. 无障碍卫生间 accessible bathroom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20. 第三卫生间 gender-neutral bathroom
能够方便行动障碍者及其协助者共同使用的不刻意区分性别的卫生间。
21. 母婴室 Baby-Care Room
专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设置的,用于哺乳、集乳、护理及临时休憩的场所。
22. 无障碍厕位accessible toilet cubicle
公共卫生间内设置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
23. 无障碍坐便器accessible toile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坐便器。
24. 无障碍小便器accessible urinal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小便器。
25. 无障碍洗手/面盆accessible wash basin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洗手/面盆。
26. 无障碍盆浴间accessible bathtub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盆浴间。
27. 无障碍淋浴间accessible shower stall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淋浴间。
28. 浴间坐台shower seat
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座凳、椅子。
29. 无障碍厨房accessible kitchen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厨房。
30. 无障碍客房accessible guest room
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客房。
31. 无障碍住房/宿舍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住房。
32. 轮椅席位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t
在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及教室等设有固定席位的场所内,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位置。
33. 陪护席位 seats for accompanying persons
设置于轮椅席位附近,方便陪伴者照顾乘轮椅者使用的席位。
34. 低位服务设施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高度适当的服务设施。
35.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turningspace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直径不小于 1.50m的空间。
36. 容膝容脚空间knee and toe clearance
位于台面下部,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空间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
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部分深度为450mm,其他部分深度为250mm。
37. 标识设施 signage facilities
通过视觉、触觉、听觉等感官刺激,帮助人们获取城市环境中地理位置和目标方向等信息的设施。
38. 盲文设施 braille facilities
通过可触摸的图形和盲文,帮助视觉障碍者获取信息的设施。
39. 盲文地图 braille map
供视觉障碍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位置图或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40. 盲文站牌braille station board
采用盲文,告知视觉障碍者车站的站名、公共交通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公交、地铁车站站牌。
41. 盲文铭牌 braille signboard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以告知信息的铭牌。
42. 盲文门牌 braille doorplate 设置于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宿舍户门外墙面,方便视觉障碍者定位房间、住户的带盲文的门牌。
43. 盲文按钮 braille button
设置在无障碍电梯、交互设备等无障碍设施上带盲文的按钮。
44. 交互设备 interactive device
依托信息通讯技术,以一定的交互方式,帮助使用者便捷获取信息的设备。
45.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audible pedestrian signals for street crossing
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音响装置。
46. 无障碍休息区 accessible rest area
设置轮椅停驻位及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的休息区。
3.0.1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应与地域气候、人口特征、发展进程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3.0.2 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城市建筑等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3.0.3 新建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的既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3.0.4 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3.0.5 空间场所类无障碍设施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3.0.6 人体容易触及的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
3.0.7 室外无障碍设施宜与遮阳、蔽雨、景观等设施结合设置。
4.1.1 无障碍通行设施可包括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门、无障碍电梯与升降平台、无障碍楼梯与台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扶手等。
4.1.2 相关建设工程内部及彼此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路线。
4.1.3 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报纸架等公共场所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其底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00m;如介于0.60m~2.00m之间时,其突出部分的尺寸不应大于100mm。
4.1.4 在地形险要地段的通行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4.1.5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供乘轮椅者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轮椅通道与其服务的停车位,不应存在高差;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存在高差处,应至少设置1个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3 地面应平整、防滑,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4 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标识设施,并应设置引导标识指引到达;
5 电动机动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不应影响无障碍通道的有效宽度。
4.1.6 无障碍小汽车上/落客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
2 与人行通道存在高差处,应至少设置1个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4.1.7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面应平整、防滑;
2 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3 距车行道上口边缘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4 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沿坡口一边不应小于坡口宽度,另一边长度不应小于900mm;
5 上下坡处不应设置滤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1.8 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9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4.1.10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应避开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 型材表面应防滑。
4.1.11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人行道走向连续铺设,宜顺直短捷、减少迂回;
2 宽度宜为250mm~500mm;
3 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 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无树池时,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
部位 | 尺寸要求(mm) |
面宽 | 25 |
底宽 | 35 |
高度 | 4 |
中心距 | 62~75 |
4.1.12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及有需要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当行进盲道的宽度
小于 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未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宜与规律变化范围的宽度相同;
3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表4.2.1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
部位 | 尺寸要求(mm) |
表面直径 | 25 |
底面直径 | 35 |
圆点高度 | 4 |
圆点中心距 | 50 |
4.1.13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公共场所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4.1.14 无障碍通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无障碍通道上有滤水箅子时,孔洞宽度不宜大于 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4 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度不大于2.00m处,设置安全阻挡措设施。
4.1.15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坡面上不宜加设防滑条,坡面不宜设为礓蹉形式。
4.1.16 轮椅坡道的坡度、最大提升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1.20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20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 1:20 | 1:16 | 1:12 | 1:10 |
最大高度(m) | 0.75 | 0.75 | 0.75 | 0.75 |
水平长度(m) | 15.00 | 12.00 | 9.00 | 7.50 |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否则应设置休息平台。
4.1.17 轮椅坡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 起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及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
3 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5 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6 应设置标识设施。
4.1.18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以下三种出入口之一:
1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
4.1.19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宜大于 13m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4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沿通行方向设置两道门,则其同时开启后,门扇之间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雨篷;
6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1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处设置供乘轮椅者出入的门或出入口。
4.1.20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可以清晰辨认、轻松开关和安全通过;
2 不宜采用弹簧门或玻璃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3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4 门扇内外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5 串联排列的两道门,其同时完全开启后,门扇之间的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
6 不应设置挡块和门槛。门口存在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7 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8 安装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 秒。
4.1.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不宜小于900mm;
2 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3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门把手,门把手应满足单手握拳直握进行操作,操作面的顶端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门把手宜安装盲文铭牌;
4 门扇自地面起350mm高度范围内宜安装护门板;
5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1.22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场所应优先选用自动门;
2 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4.1.23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地区分开,且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之间。
4.1.24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前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宜为0.85m~1.10m,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为盲文按钮;
3 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
4 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5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6 电梯位置应设置标识设施。
4.1.25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轿厢门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少于3秒;
3 侧壁上应设置距地面高度0.85m~1.10m的选层按钮,按钮应为盲文按钮;
4 三面壁上应设置距地面高度850mm~900mm的扶手;
5 内部可设可折叠座椅,并宜与轿厢扶手结合设置;
6 内部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7 正面距地面高度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8 最小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4.1.26 升降平台应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4.1.27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送装置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必须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20m,应设扶手、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
4 斜向升降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
4.1.28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宜在两侧均设置扶手。儿童频繁通行的楼梯,可设置无障碍双层扶手;
3 栏杆式楼梯的栏杆底部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 距踏步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梯段等宽;
5 梯段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6 同一楼层中,同一部楼梯的踏步应具有统一的高度和深度;
7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对比;
9 踏面应平整、防滑。
4.1.29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且宜为无障碍双层扶手;
2 距踏步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台阶等宽;
3 第一阶宜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4 踏步应防滑。
4.1.30 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底部和顶部距地面设备盖板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2 底部和顶部应设置清晰表明上行、下行的标识;
3 梯级边缘应有足够的颜色亮度。
4.1.31 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末两端距地面设备盖板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2 首末两端应设置清晰表明向前移动的标识。
4.1.32 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单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650mm~700mm;
2 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 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 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5 材质宜防滑、热惰性指标好。
4.1.33 扶手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2 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 应固定且安装坚固,能承受垂直或水平向1500N的外力;
4 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5 起终点处应安装盲文铭牌。
4.2.1 无障碍服务设施可包括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公共卫生间、母婴室、公共浴室及更衣室、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宿舍、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等。
4.2.2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2.3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内部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不宜小于900mm。
4.2.4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向外打开。
4.2.5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在人员使用空间内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求助呼叫按钮。
4.2.6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和使用,高度应为0.85m~1.10m。
4.2.7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其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和固定座位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00N的外力;
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 mm~40 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 mm;
3 多功能台长度不应小于700mm,宽度不应小于400 mm;
4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4.2.8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悬臂可转动式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L型抓杆。水平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L 型抓杆的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应为1.40m~1.60m;
2 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操作所需力度不应大于25N;
3 取纸器应设置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距坐便器的上沿应为150mm~450mm;
4 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并满足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
4.2.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 小便器两侧应在距墙面 250mm处,设高度为 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距墙面 550mm处,设高度为 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4.2.10 无障碍洗手/面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
2 立式无障碍洗手盆两侧50mm处应设置距地面高度800mm、长5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3 应在洗手/面盆上方安装镜子;
4 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当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2.11 供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婴儿护理台面尺寸(长×宽)宜为900mm×600mm,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850mm~950mm;
2 儿童安全座椅长度宜为280mm,宽度宜为26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400mm;
3 儿童洗手/面盆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500mm~550mm,宽度宜为400mm~450mm。
4.2.12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的净空间;
3 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00mm~550mm;
4 应沿实体墙面设置L型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5 淋浴控制开关的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有1个可手持的花洒,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4.2.13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侧面应设不小于1.50m×0.80m的净空间,和浴缸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 浴缸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 mm,在浴盆一端应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4.2.14 无障碍卫生设施与背景饰面应有亮度或颜色对比。
4.2.15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易于操作,其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4.2.16 无障碍卫生间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内部应设有轮椅回转空间。
4.2.17 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2.18 无障碍卫生间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求助呼叫按钮。
4.2.19 无障碍卫生间入口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0 第三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有关规定。
4.2.21 第三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6.50m2;
2 宜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如采用外开的手动平开门,在关闭的门扇里侧宜设置高0.85m~1.00m的关门拉手;
3 内部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 内部可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低位挂衣钩、求助呼叫按钮、婴儿护理台、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面盆;
5 婴儿护理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
6 入口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2 没有条件单独配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的公共建筑,其每层男、女公共卫生间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
4.2.2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卫生间应设置有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洗手/面盆和儿童洗手/面盆;男卫生间应设置有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和儿童洗手/面盆;
2 内部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3 人流密集场所公共卫生间内女厕位数量应为男厕位(大、小便器之和)的2倍以上;
4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5 地面应防滑。
4.2.24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1.80m×1.50m;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栓;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4 门上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5 母婴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 有关规定。
4.2.26 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
4.2.27 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如必须与公共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开布置且互不干扰;
2 内部哺乳区与护理区、休憩区之间,或哺乳单间之间,宜采用隔墙或拉帘(空间受限时)隔开;
3 哺乳区入口宜安装封闭门;空间受限情况下,可采用拉帘,拉帘轨道设置应牢固,拉帘两边需有固定装置;
4 护理区应设置婴儿护理台;
5 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成人洗手/面盆;大型母婴室应设置儿童洗手/面盆;
6 婴儿安全座椅不可设置在转角处,当设置在隔墙处时,需保证隔墙坚固稳定;
7 内部宜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8 距地面高度1.30m以下的内墙、窗台及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9 入口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无障碍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面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 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4.2.29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2 更衣室长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 mm。
4.2.30 无障碍客房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4.2.31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2.32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2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无障碍淋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求助呼叫按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2.33 无障碍客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门的有关规定;门外宜设置盲文门牌;户门距地面高度1.00m~1.10m 处宜设置低位猫眼;
2 客房应设置闪光提示门铃;
3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4 床边应设置距地面高度400mm~500mm的求助呼叫按钮;
5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宜为450mm;
6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闭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2.34 无障碍住房/宿舍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4.2.35 无障碍住房/宿舍的卫生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2条有关规定。
4.2.36 无障碍住房/宿舍的厨房应为无障碍厨房。
4.2.37 无障碍住房/宿舍有关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m2,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
16.00m2,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m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设坐便器、
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m2。
4.2.38 无障碍住房/宿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24条的有关规定,门外宜设置盲文门牌,户门距地面高度1.00m~1.10m 处宜设置低位猫眼;
2 门铃和门禁宜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3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至少在通道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4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5 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及床边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6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宜为450mm;
7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闭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2.39 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同时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4.2.40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4.2.41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4.2.42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宜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101~400 座时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
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3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处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4 在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可安放活动座椅;
5 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6 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标识设施。
4.2.43 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台、电话台、服务窗口、安检验证台等公众服务台和残障人士使用的工作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4.2.44 当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
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4.2.45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2.46 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
4.2.47 低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4.3.1 无障碍信息设施可包括标识设施、盲文设施、交互设备等。
4.3.2 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4.3.3 在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4.3.4 无障碍信息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不应被其他设施遮挡或影响,应使人们便捷获取相关信息。
4.3.5 标识设施应设置在下列范围:
1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建筑中通行类、服务类无障碍设施附近;
2 公共场所的危险地段等。
4.3.6 标识设施可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常用标识设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其他标识设施宜按实际需要拓展及设置。
4.3.7 标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标识系统;
2 应依据流线或使用顺序,明晰、完整、连续、均衡设置;
3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标识和音响一体化设施;
4 其设置不得影响人流通行,严禁造成通行危险;
5 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4.3.8 盲文设施可包括盲文地图、盲文站牌、盲文铭牌、盲文门牌、盲文按钮等,其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出入口、公共建筑楼层宜设置盲文地图;
2 公交、地铁车站宜设置盲文站牌;
3 无障碍设施扶手始末端应安装盲文铭牌;
4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及门把手宜安装盲文门牌及盲文铭牌;
5 无障碍电梯按钮应设置为盲文按钮。
4.3.9 盲文设施应安装在便于视觉障碍者触摸的范围内。
4.3.10 交互设备可包括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和人机交互设备等。
4.3.11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于视觉障碍者通行安全及辨别方向;
2 设置间距宜考虑发生声音方向、大小和各个声源发出声音的时间,发信声音相互干扰;
3 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 应设置开关功能,避免深夜对周边城区产生噪声污染。
4.3.12 人机交互设备可包括智能显示屏、智能公用电话、自助终端、公用计算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可触摸式,可实现人机双向传递信息,宜集合视觉、触觉、听觉一体化功能;
2 每1组公用电话中,宜至少设1部智能公用电话以提供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助听耦合以及语音文字互转功能;
3 每1组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自助终端;宜至少设1部提供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自助终端;
4 公用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个低位台面计算机;宜至少提供1台设置屏幕阅读软件和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宜至少提供1台提供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宜少于总数量的20%。
5.1.1 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各级道路;
2 步行街;
3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5.1.2 城市道路应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通等。其人行系统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并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5.1.3 人行系统中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自行车停放区。
5.1.4 人行道、人行天桥、自行车停放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遮阳蔽雨设施。
5.1.5 城市道路上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5.1.6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5.1.7 城市道路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的有关规定。
5.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与人行横道存在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道与人行横道交界处的缘石坡道坡口应与人行横道(含自行车横道)等宽;
3 交叉口规模不大时,相邻人行横道之间的慢行区域宜做成整体式缘石坡道。
5.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 缘石坡道及交通安全岛距车行道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人行横道等宽;
5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同标高设置时,盲道与非机动车道边界之间宜设置绿化分隔带,盲道距离绿化带不应小于250mm;当无法设置绿化分隔带时,盲道与非机动车道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 盲道应避开管井设施,无法避开时应采用表面铺设盲道的下凹型井盖,保持盲道连续、顺直;
7 可设置智能导盲系统。
5.2.3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高差应采用不大于1:12的轮椅坡道衔接;
2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3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5.2.4 人行道处有关设施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类设施的设置应为行人提供方便;
2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类设施;
3 宜设置人机交互设备,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等信息服务;
4 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 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6 灯柱、长椅、垃圾桶或标志杆等设施不应影响通行宽度;
7 人行道上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宜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8 人行道应提供充足照明。
5.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宜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且应满足排水要求;
3 人行横道安全岛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5.4.1 人行天桥及地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SJG 70和《深圳市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 68等有关规定。
5.4.2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
2 距每段台阶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梯道等宽的提示盲道。
5.4.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应保证24小时开放使用;
2 在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自动扶梯;
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宜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宽度不宜小于600mm。
5.4.4 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楼梯、桥身和地道楼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宜为双层。桥身两侧应有防攀爬坠落措施;
2 在栏杆扶手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5.4.5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5.4.6 人行天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必须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及警示标识。
5.5.1 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公交车站时,当站台与人行道之间存在高差,应在通往公交车站的人行横道两端设置缘石坡道;
3 站台上方宜设置雨棚。
5.5.2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5.5.3 公交车站宜设置人机交互式盲文站牌。
5.6.1 自行车停放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划定专门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逃生等应急通道,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2 应与行人通道、车辆出入口保持安全距离;
3 宜设置雨棚,并提供照明。
6.1.1 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3 纪念性广场;
4 商业性广场。
6.1.2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6.1.3 城市广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阳蔽雨设施。
6.1.4 城市广场内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6.1.5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6.1.6 城市广场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的有关规定。
6.2.1 城市广场附近设有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出租车停靠点时,应考虑乘轮椅者的通行及乘坐方便。
6.2.2 城市广场设有公共停车场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停车场设置应遵循人车分流原则;
2 广场人员公共活动区域与公共停车场之间,应设置实体隔离;
3 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停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
6.2.3 城市广场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平整、不积水,且不应采用光滑表面的铺装材料;
2 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广场高差较大时,可建成阶梯式,且宜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高差较大时,纵坡不应大于7.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不大于2.0%的缓坡段。
6.2.4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台阶、坡道等宽的提
示盲道;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提示盲道相连接。
6.2.5 城市广场内有关设施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2 母婴经常逗留处,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
3 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没有条件设置的,可设置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4 邻近休息座椅处宜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5 公共活动区域自地面起2.00m高度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
6 人员聚集的公共活动广场可设置智能显示屏。
6.2.6 城市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主要出入口处应结合盲文地图和广场平面示意图,标注无障碍设施位置。
7.1.1 以下城市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 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
4 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7.1.2 城市绿地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7.1.3 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两侧和游憩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阳蔽雨设施。
7.1.4 城市绿地内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7.1.5 城市绿地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7.1.6 城市绿地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的有关规定。
7.2.1 公园绿地出入口附近设有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出租车停靠点时,应考虑乘轮椅者的通行及乘坐方便。
7.2.2 公园绿地内设有公共停车场时,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停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
7.2.3 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的售票处应设置低位售票窗口;
2 低位售票窗口前地面存在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以及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7.2.4 公园绿地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者和携婴儿车者使用的检票口;
2 出入口检票口的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 出入口、检票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5 附近可设置轮椅和婴儿车租赁点。
7.2.5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园路、支园路应能到达主要景区、景点和服务类设施,并宜形成环路;
2 小路可到达其他局部景点,不能形成环路时,应便于折返;
3 不宜设置台阶、梯道,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4 主园路纵坡宜小于5%;
5 山地公园绿地的主园路纵坡应小于8%;
6 支园路和小路的纵坡应小于8%;
7 园路坡度大于8%时,不宜轮椅通行,宜每隔10.00m~20.0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8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避免或减少使用汀步石、防腐木铺装;
9 园路上的井盖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洞宽度不宜大于 13mm。
7.2.6 游憩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游览园路沿线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无障碍游憩区;
2 邻近休息座椅处宜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无障碍游憩区应方便轮椅通行,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地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
4 无障碍游憩区的广场树池宜高出广场地面,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应设置树箅。
7.2.7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2 设有台明、台阶时,或与无障碍园路、广场衔接处存在高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且台明不宜过高;
3 建筑院落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出入口;当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4 建筑院落出入口与院内广场、通道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5 建筑院落的内廊或通道宜为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6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桥面与园路、广场衔接存在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7.2.8 服务类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通道宜为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3 提供座椅的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总数量10%的轮椅席位,且不少于1个;
4 游客服务中心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中商业服务建筑的有关规定;
5 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的公园绿地,应设置1处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独立母婴室,且沿主园路服务半径每1~2km宜设置1处;
6 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没有条件设置的,可设置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7 小卖店等的售货窗口应设置低位窗口,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8 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7.2.9 管理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中办公建筑的有关规定。
7.2.10 无障碍信息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园绿地出入口处应结合盲文地图和园区平面示意图,标注无障碍设施位置、无障碍游览路线等信息,并宜使用人机交互设备;
2 游憩设施、植物等处的介绍说明宜设置盲文铭牌。
7.2.11 危险地段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提示标识、安全警示线及安全防护措施。
7.2.12 公园绿地宜提供无障碍游览路线和无障碍信息设施的夜间连续充足照明。
7.2.13 滨水公园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滨水岸线宜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游览路线,并与主要游览场所连接;无障碍游览园路净宽不宜小于1.50m;
2 紧邻水岸的无障碍游览园路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的护栏;
3 滨水游览线路宜结合亲水平台设置轮椅停留空间,并宜设置遮阳蔽雨设施。
7.2.14 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较强适应性和观赏性,且具有芳香气味、花叶色彩鲜艳的植物;
2 不应选用有毒、有刺、飘絮、有刺激性气味的植物;
3 无障碍设计范围内不应选用根系容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7.2.15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的特殊要求:
1 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并宜提供盲文铭牌、人机交互设备等;
2 绿地内展览区、展示区、动物园的动物展示区应设置便于乘轮椅者参观的窗口或位置。
7.3.1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和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类型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7.3.2 其他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可根据场地等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执行。
8.1.1 以下城市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居住建筑;
2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交通建筑等;
3 工业建筑;
4 其他建筑,包括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公共停车场(库)、汽车加油加气站、城市公共卫生间等。
8.1.2 建筑基地和建筑单体内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对外通行设施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8.1.3 建筑基地和建筑单体内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8.1.4 建筑基地和建筑单体内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8.1.5 相邻建筑基地的无障碍出入口宜相互靠近设置。
8.1.6 连接不同建筑基地的空中连廊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并宜设置绿化或雨棚等遮阳蔽雨设施。
8.1.7 建筑基地内人行通道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阳蔽雨设施。
8.1.8 建筑基地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的有关规定。
8.2.1 住宅建筑、公寓建筑、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及其配套公共设施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2.2 居住建筑基地内附属道路的人行道上可不设置行进盲道。
8.2.3 居住建筑基地内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设计范围可包括绿地的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卫生间等;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时,应至少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绿地;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
3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 绿地内主要活动场地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不宜设置高差。当存在高差且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300mm时,当出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及以上时,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5 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游乐场、健身运动场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 绿地内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7 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mm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8 绿地及广场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9 林下铺装的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宜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8.2.4 居住建筑基地内配套公共设施可包括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及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停车场和车库,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有电梯的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 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本标准第8.5.8条有关规定;
4 停车场和车库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停车位的至少设置
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有条件时,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
6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8.2.5 居住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置电梯的建筑,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3 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
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首层,并宜靠近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建于二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5 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6 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卫生间时,其所在楼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或1处符合本标准第4.2
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8.3.1 办公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交通建筑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2 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行道与人行通道地面存在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道路交叉口应设置缘石坡道;
2 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3 主要人行通道存在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8.3.3 建筑基地内配建停车场时,其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停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配建充电设施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亦应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规定。
8.3.4 公共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不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
2 设有电梯时,必须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不宜与货梯、后勤电梯结合设置;
3 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或日客流量每超过1万人次的公共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使用面积不小于10㎡的独立母婴室;
4 当设有各种服务窗口、售票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时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5 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置智能显示屏等人机交互设备。
8.3.5 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建筑等各类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6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50.00m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且不应影响通行净宽;
4 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宜在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均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有关规定,且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有关规定或在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
6 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宜设置母婴室;
7 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 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8 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宜使用自助终端等人机交互设备。
8.3.7 行动障碍者使用频率较高的办公建筑,其无障碍设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两层及以上的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3 每层宜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
4 宜设置带升降功能的无障碍工作台。
8.3.8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或无障碍卫生间;
3 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坐席。
8.3.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各类教育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10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 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8.3.11 接收残障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无障碍通道两侧墙面宜安装扶手;
2 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门的有关规定;
3 两层及以上的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4 宜在主要教学用房每层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每层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5 合班教室、报告厅、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6 内设无障碍宿舍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中无障碍住房、宿舍的有关规定;
7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12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有关规定。
8.3.13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14 医疗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无障碍小汽车上/落客区;
2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4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5 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标准第4.1节的有关规定设置扶手;
6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门的有关规定;
7 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每层宜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每层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病房内的卫生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标准第
4.2.7条有关规定;
9 门诊部、一类社康中心等基础医疗卫生场所,应设置1处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以及各类医疗建筑中设有儿科诊室的楼层,每层宜至少设置1处母婴室,并宜靠近公共卫生间;
10 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 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3.15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低位服务台或窗口,宜设置智能显示屏;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3.16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 等候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3 取报告处宜设智能显示屏,并宜为自助终端等人机交互设备。
8.3.17 住院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宜设置扶手,并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扶手的有关规定;
2 每个护理单元集中设置的病人浴室、卫生间,宜符合本标准第4.2节中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的有关规定。
8.3.18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扶手的有关规定。
8.3.19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8.3.20 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各类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2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室外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遮阳蔽雨设施;
2 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建筑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4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5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且通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扶手的有关规定;
6 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 儿童福利院内供儿童使用的无障碍通道、台阶、轮椅坡道和无障碍楼梯两侧宜设置无障碍双层扶手;
8 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 居室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10 居室内的卫生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标准第4.2.7条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
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标准第4.2.12及4.2.13条有关规定;
11 居室外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公共卫生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居室外公共浴室应符合本标准第4.2中公共浴室及更衣室的有关规定;
12 居室宜设置智能显示屏。
8.3.22 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
8.3.23 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体育休闲使用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24 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的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建筑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 建筑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50.00m 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且不应影响通行净宽;
4 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5 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设有电梯时,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6 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 宜在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
每处公共卫生间均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且场馆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主席台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宜在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的公共卫生间
附近各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应各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8 场馆内人员聚集场所宜设置第三卫生间;
9 运动员浴室与更衣室均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中公共浴室及更衣室的有关规定。
10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均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1:1的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
11 建筑面积达到2万m2以上的体育建筑宜设置智能显示屏。
8.3.25 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各类文化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26 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50.00m时宜设无障碍休息区,且不应影响通行净宽;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宜在每层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每层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6 公共区域人员聚集场所宜设置第三卫生间;
7 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
8 宜在大厅、休息厅、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检索台、展馆的检票口和门禁等处使用人机交互设备。
8.3.27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 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带目录检索功能的低位自助终端,且符合本标准第4.3.12条有关规定;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 区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图书室(角)内宜设置智能显示屏、公用计算机;
5 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的图书馆内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6 宜提供语音导览器、助听器等信息服务设备。
8.3.28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演员活动区域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卫生间;
2 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3 化妆室、休息室、淋浴间及更衣室宜便于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
4 宜提供方便导盲犬休息的空间和设施。
8.3.29 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30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分组设置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5 宜在每层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每层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6 大型商业建筑宜在公共卫生间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宜在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母婴室;
7 建筑面积达到2万m2以上的商业服务建筑宜设置智能显示屏;
8 宜在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餐饮等建筑的自助售货处,银行、证券、邮局、电信局等建筑的服务大厅等处使用自助终端等人机交互设备。
8.3.31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数量为100间以下时,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间~400间, 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3.32 餐饮建筑、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提供方便导盲犬休息的空间和设施。
8.3.33 地铁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机场航站楼等交通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3.34 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1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门厅、售票厅、候乘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4 自动扶梯宜设置地桩等防止大件行李、行李车误入;
5 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6 候乘厅、站台等区域邻近休息座椅处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且宜靠近专用检票口、无障碍电梯;
7 售票厅、候乘厅、站台、集散厅等旅客集中区域,宜设置智能显示屏,售票厅宜使用自动终端。
8.3.35 地铁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时,应在道路两侧地面出入口分别设置无障碍电梯;
2 设有无障碍电梯的出入口与人行道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不同层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4 换乘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高差较大无法设置轮椅坡道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5 公共区域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
6 站台层无障碍电梯门不宜正对轨道区设置,且候梯厅不得计入站台的有效宽度;
7 每扇站台门外应设提示盲道,宜与站台门等宽,且应与站台上的行进盲道相连,盲道与站台门之间的距离宜为1.20m。
8.3.36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与候乘厅不同层时,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电梯;
2 宜在每层供旅客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每层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且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
3 大型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候乘厅内宜设置母婴室;
4 检票口与乘车(船)通道存在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5 室外站台、候乘区应设置雨棚等蔽雨设施。
8.3.37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站集散厅与候乘厅、地面层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2 水平换乘距离大于300m的换乘通道宜设置自动人行道;
3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小型铁路客站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无条件时,应设置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4 站台安全警戒线内侧应设置600mm宽的提示盲道,且宜与安全警戒线等长。站台安全警戒线内侧的提示盲道应与站台上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采用行进盲道相连。
8.3.38 机场航站楼的无障碍设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靠近无障碍出入口的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应设置无障碍小汽车上/落客区;
2 自动人行道的宽度和坡度应适合乘轮椅者的使用;
3 宜在出发厅、候机厅、行李提取区、到达厅宜在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无条件时,应设置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4 航站楼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置无障碍电话。
8.4.1 残障人士使用的厂房建筑、仓储建筑、物流建筑等工业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4.2 工业建筑厂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通道与无障碍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
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宜依据残障职工比例设置;
3 生产车间与生活用房距离大于500m时,宜设置休息座椅,且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阳蔽雨设施;
4 宜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和标识设施。
8.4.3 工业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残障人士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4 残障人士使用的生产操作区所在的楼层宜设置1处无障碍卫生间;无条件时,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5 生产操作区宜设置带有升降功能的无障碍工作台;
6 公共浴室及更衣室宜符合本标准第4.2中有关规定;
7 工业建筑可按需设置无障碍信息设施。
8.5.1 开放参观的历史名园、开放参观的古建博物馆、使用中的庙宇、开放参观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纪念性建筑、开放的复建古建筑等各类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5.2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文物建筑宜尽量满足游客参观需求。
2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对游客开放的文物建筑、展厅、陈列室、视听室等,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
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3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接待用房的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4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游览通道路面应平整、防滑,纵坡不宜大于1:50,有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5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不设置盲道,当特别需要时可设置,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位于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院落内的公共绿地及其通道、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宜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院落内的休息座椅旁宜设轮椅停留空间;
7 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应至少设置1处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
8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10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1 重要的展览性陈设,宜设置盲文铭牌。
8.5.3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4 配建充电设施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按充电功能总停车位数的2%设置,且不少于1个。
8.5.4 多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8.5.5 公共停车场(库)的标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处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及行进路线平面示意图;
2 内部应设置指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方向的标识设施。
8.5.6 汽车加油加气站、充电站附属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宜设置符合本标准第8.5.8条有关规定的公共卫生间。
8.5.7 独立式、附属式城市公共卫生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5.8 城市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女卫生间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洗手/面盆和1个儿童洗手/面盆;男卫生间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1个无障碍洗手/面盆和1个儿童洗手/面盆;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中公共卫生间的有关规定;
3 在两层公共卫生间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4 宜在公共卫生间旁另设1处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
5 卫生间内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回转;
6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不宜小于900mm;
7 地面应防滑。
附录A常用标识设施
| 设施名称 | 具体形式 | 具体形式(带指示方向) |
| 无障碍设施 | ![]() | ![]() |
|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 | ![]() |
| 无障碍通道 | ![]() | ![]() |
| 轮椅坡道 | ![]() | ![]() |
| 无障碍电梯 | ![]() | ![]() |
| 升降平台 | ![]() | ![]() |
| 无障碍卫生间 | ![]() | ![]() |
| 第三卫生间 | ![]() | ![]() |
| 母婴室 | ![]() | ![]() |
| 无障碍淋浴间 | ![]() | ![]() |
| 无障碍客房 | ![]() | ![]() |
| 低位服务台 | ![]() | ![]() |
| 无障碍电话 | ![]() | ![]() |
| 视力障碍使用设施 | ![]() | ![]() |
| 听力障碍使用设施 | ![]() | ![]() |
| 导盲犬使用设施 | ![]() | ![]() |
| 肢体障碍者使用的设施 | ![]() | ![]() |
| 人行横道 | ![]() | |
| 人行地道 | ![]() | |
| 人行天桥 | ![]()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 《无障碍通用规范》(送审稿)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5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7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1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
11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
1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1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
14 《中国盲文》GB/T 15720
15 《信息无障碍第2部分:通信终端设备无障碍设计原则》GB/T 32632.2
16 《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GB/T 32842
17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18 《无障碍设计图集》12J926
1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0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2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22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3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25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26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
27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
28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MH-T 5107
29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
3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
31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
32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DB 11/690
33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 08-103
34 《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 29-196
35 《重庆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J50/T-346
36 《北京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BJJT/J 116
37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38 《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
39 《深圳市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 68
40 《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SJG 69
41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SJG 70
42 《智慧城市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YDB 145
43 《多层工业建筑无障碍指南》 T/CAPPD 2
44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
45 《ADA 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Design》America, Department of Justice
46 《BuildingforEveryone:AUniversalDesignApproach》Ireland,NationalDisabilityAuthority
47 《高齢者、障害者等の円滑な移動等に配慮した建築設計標準》日本,国土交通省
48 《Designofanaccessibleandinclusivebuiltenvironment》Britain,BSIStandardsPublication
49 《澳门特区无障碍通用设计建筑指引》澳门,澳门特区政府
50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香港,香港屋宇属